苗栗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
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
府行法字第0990210637號令頒布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,由本府教育處結合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、苗栗縣政府衛生局、苗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、苗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、特殊教育資源中心、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、特殊教育輔導團、各大專院校、醫院或民間機構及其他相關組織組成。
第三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方式如下:
一、各組成單位應設置單一窗口,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各項事務。
二、各組成單位除定期會報外,亦得利用文書、電話、傳真、網路、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。
第四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運作方式如下:
一、各組成單位應依本身任務定期召開會議,並得視實際需要,邀請各相關單位參與,研訂各項計畫、執行與評鑑等工作。
二、本府教育處必要時得邀集各組成單位,召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聯繫會報,規劃及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。
第五條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辦理之事項如下:
一、善用特教通報系統:確實督導所屬各級學校及單位依各項業務作業期程完成通報;透過定期分析資料,進行政策規劃及資源經費的分配。
二、整合轉銜服務之聯繫:透過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與個案管理系統之建立,促使各級學校落實轉銜服務及資源整合。
三、提供特殊教育訊息:將特殊教育資訊刊載於相關刊物,並建立網路,適時傳達特殊教育相關服務。
四、推動特殊教育活動:協調或委託大專院校、特殊教育資源中心、特教學術單位、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、親職教育講座、專題講座、觀摩會、展覽會、座談會、冬夏令營等活動。
五、提供復健與醫療諮詢: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衛生醫療單位及專業團隊合作,提供教師、學生及家長之諮詢服務。
六、協助社政福利申請: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,以提供學生及家長各項福利之服務。
七、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:輔導各級學校主動與勞政單位合作,進行學生之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,以習得一技之長,獲得就業安置,並對應屆畢業學生依個別需要轉銜職業重建及職業輔導評量。
八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